106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中式麵食小吃實務班開始招生囉 (2017/01/26)
 
                           桃園市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接受委託辦理        
       中式麵食小吃實務班-106年度第1次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服務類(原住民專班)」 職業訓練招生簡章
 
一、核准文號: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106年01月23日桃分署廣字第1060001538號函辦理。  
二、辦理目的: (一)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提供民眾多元訓練管道。
              (二)協助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增強就業職能、提昇職場競爭力,並順利就業。
              (三)因應職場變遷,面對社會經濟結構轉變及科技技術之發展,培訓多重專業知能,滿足個人生涯規劃發展。
 
三、參訓資格:
       1.15歲以上對餐飲業有興趣,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但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參訓。
      2.原住民優先參訓。
 
四、報名方式&上課地點:
(一)電話報名:(03)3383717  洪小姐
(二)線上報名:臺灣就業通:https://www.taiwanjobs.gov.tw
(三)上課地點:桃園市博愛路187、221、223號
(四)報名起訖日:自即日起至106年03月29日
(五)甄試日期:106年04月05日(星期三)
(六)甄試方式:於甄試當日,以筆、口試方式進行,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
為原則,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分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
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七)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1.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於結訓後九
         十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
         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備註】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八)甄試名單公告方式:於甄試後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甄試結果。
五、訓練班別及時間:
         
 
  訓練班別 人數 時數 訓練期間 上課時間 自行負擔費用 課程內容  
中式麵食小吃實務班 30人 304小時 106.04.12-106.06.07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5039元 學科:分為一般學科包含企業倫理與職場文化、溝通與人群關係、職業道德、職業倫理、勞動相關法規介紹、生涯規劃與發展、心理調適、求職技巧、創業入門研習課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課程等、專業學科包含食品安全衛生、衛生法規、職場安全、食物貯藏、食物選購、食物製備、餐點策略、餐點設計、餐飲行銷、餐飲管理等。術科包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佈之中式麵食加工-水調類及酥油皮、糕漿皮類等二項證照考題、地方小吃製作、米麵食製作等  
六、訓練費用:特定對象、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或自願性失業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100%訓練費用;
    一般身分之失業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80%訓練費用。
(一)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        
      1.就業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如下列參訓身分者)
  1、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11、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中高齡之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 12、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4、原住民之失業者 13、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
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
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6、長期失業者 14、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15、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8、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6、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9、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7、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10、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1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
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19、逾65歲之失業者
    20、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二)補助80%訓練費用,學員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對象:非屬前項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等,得檢附「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註1】參訓者在開訓後5日內,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由本單位函報
桃竹苗分署複審,如日後與桃竹苗分署審核結果不同者,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訓練費用。
【註2】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七、申請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一)職業訓練受訓學員生活津貼之請領分為參加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如後續加入職業工會即非屬失業勞工身分
,無法以原身分開立推介單),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之特定失業者,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有必要者。前述對象者,請於報到參訓後15日內出具證明向本單位申請。
※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開訓前一個月內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非自願性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附收據」(1式3聯),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勞保局審核、逕發。如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身分之失業者,應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之1及第33條規定,不予核發或撤銷,並追繳已核發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補助限制: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2)已領勞工保險給付。(3)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4)兩年內合併領取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6個月為限,身心障礙者以1年為限。(5)參訓學員既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中,依規定不得認定為「失業者」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職業工會、裁減續保與農漁保情形除外)。
※前項參訓學員(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八、其他  
(一)報到時需繳交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繳交1吋照片二張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二份(請帶身份證、印章至當地勞保局申請)
      4.符合特定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二份(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等) 
 
(二)經甄試合格且錄取之學員,須填寫參訓學員聲明書、職業訓練契約書及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拒絕填寫者不得參訓。
(三)參訓者之資料將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後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訓練課程如有異動,隨時於臺灣就業通更新,請上網查閱,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或逕洽本單位。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聯絡電話:(03)4855368(總機代表號)
客服專線 03-3383717 傳真 03-3361473 聯絡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博愛路187.221號 瀏覽人數:63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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